河南农业职业学院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暂行规定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5-15 08:57:16

河南农业职业学院

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二级学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议事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建设的意见》、《河南省高等学校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暂行规定》、《河南农业职业学院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河南农业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党政领导商议、研究和决定本学院工作中重要事项的一种基本形式。二级学院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制度,各二级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对本学院的改革、发展、稳定负有共同责任。二级学院的基本任务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校党委、行政的各项规定、决议。院长主持学院行政全面工作,负责本学院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学院党总支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障作用,管思想、管干部、管人才,参与讨论决定学院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和师生思想政治工作。行政和党总支之间依据职责范围,形成既有利于行政开展工作,又有利于党组织发挥作用的党政分工协作、共同负责的管理格局,促进党的建设和教学、科研、人才培养以及社会服务等各项工作的完成。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为学院的决策机构。党政联席会一般由二级学院院长、副院长、党总支书记、副书记组成,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并作会议记录,共同研究决定学院的重要事项。有必要时,可扩大到党总支委员、团总支书记、教研室主任参加,如会议还需请其他有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由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院长商定。

第四条  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按照民主集中原则,建立和完善二级学院党政沟通协调、决策和监督机制,凡属二级学院发展中的重要事项,决策之前院长、党总支书记之间必须充分沟通酝酿,取得共识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凡涉及二级学院发展的重大问题或教职工利益相关的问题,决策之前应广泛征求意见。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后,行政和党总支应通力协作,保证决策的实施和落实。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包括:

1.学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重要文件、指示精神。

2.贯彻落实学校党委、行政的各项决定。

    3.根据学校的办学方向、方针,讨论本学院发展总体规划、思路。

4.研究决定党员教育与管理、组织发展以及辅导员队伍建设等工作。

5.研究决定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6.讨论学院各专业的建设和发展,提出每年的工作要点、落实措施和年度总结。

7.研究师资队伍建设,包括师德教育、教师培训、选拔业务骨干、培养学科专业带头人及教职工职称、职级的评定工作、教职工奖惩等。

8.讨论教学改革、教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落实教学中的重要事项。

9.研究决定招生计划、组织落实招生中的重要事项。

10.研究讨论学生管理工作。

11.研究讨论学生就业问题。

12.研究决定科研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13.讨论研究学院岗位设置和人事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14.讨论研究外事活动中的重要问题。

    15.研究部署安全稳定工作。

    16.讨论研究年度经费预算与分配、资产管理使用、设备购置等经费开支重要问题。

    17.研究决定本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18.研究决定涉及本学院整体利益的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题决定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议定。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和有关材料要提前送达或告知参加会议成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凡提交讨论的议题,应事先听取意见,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方案等。

    第八条  凡未经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一般不列入会议的议程。

第四章  会议召开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会议根据不同的事项由院长或党总支书记主持。凡研究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和科研工作、年度考核、学习培训、人员变动、教师引进等议题,在与党总支书记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由院长主持。凡研究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和谐稳定、学生工作、干部队伍建设、辅导员队伍建设、招生就业、奖惩等议题,在与院长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由党总支书记主持。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成员到会时方能召开。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若有意见和建议,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在会前提出。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凡涉及联席会议成员本人、亲属等以及其他应回避的问题时,当事者应回避。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应认真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应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应出席会议的成员总人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如对讨论的议题存在分歧,则应缓议,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再作决定,必要时可向学校党政有关领导请示。

    第十五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主持人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决定,也可送阅会议纪要。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内容,必要时应及时向学校有关领导、部门报告或向全体师生员工传达。

第六章  会议纪律

第十七条  参会者必须按时到会,集中精力开好会议。

第十八条  参会人员必须以学校和本学院发展的整体利益为重,坚持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加强团结,相互协作,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第十九条  决议形成后,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并按时按要求完成,未能完成的须在下次会议上说明原因。

第二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对党政联席会议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以及决议、决定形成的过程必须保密,坚决反对自由主义,违者要追究责任。

  

第七章  会议落实

    第二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由二级学院办公室主任负责记录,并整理成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审阅签字后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  凡经党政联席会议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全体成员应按各自分工,切实负责,主动配合,保证落实。

    第二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由各分管负责人负责具体实施,并将实施情况或结果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院长、党总支书记要做好指导协调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在具体执行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或决议的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决定或决议的精神。如确需变更决定或决议,或急需作出新的决定,但又来不及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的情况下,应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决定。但事后须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成员通报,并需由党政联席会议予以确认。

第二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应根据决定的内容,向学校有关领导汇报,或向本学院教职工通报,做到决议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

第八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执行情况列入二级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和成员的考核内容。学院党政领导班子要进行自查和监督;学校有关部门要定期检查,加强组织监督。

第九章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学校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