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文明交通行为纳入文明校园创建动态管理的实施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0-10 09:25:25
不文明交通行为纳入文明校园创建
动态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
按照郑州市文明办《行人、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纳入在届各级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村镇、文明社区动态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郑文明办〔2019〕83号)和《不文明交通行为纳入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校园、文明社区)评选、考核和动态管理的补充规定》(郑文明办〔2020〕24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文明校园创建,严控并杜绝不文明交通违法行为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一 、适用范围
全体教职工
二、交通违法行为
行人、非机动车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以及机动车不礼让斑马线等交通违法行为。
三、责任要求
(一)高度重视,落实主体责任。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文明交通行为对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意义,加强责任意识,强化领导职责,形成班子成员共同抓,部门责任人负责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时刻绷紧文明交通出行这根弦,在维护学校文明校园创建成果的同时提升广大教职工文明意识,不断参与和践行文明交通出行。
(二)强化引导,建立长效机制。各部门要加强对员工的宣传教育,要将文明交通行为作为本部门日常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常教育、常引导、常落实,形成“三要”常态工作法。一要强化文明交通教育,入脑入心。严格对照不文明交通违法行为逐条、逐个知晓,部门所属人员对不文明交通违法行为知晓率达到100%,每位教职工知道行人怎么走、非机动车怎么行、机动车斑马线前应礼让行人。二要落实文明行为,强化教职工养成安全文明出行的良好习惯,遵章行驶,各行其道。行人走人行道,过马路时走斑马线,不横穿马路;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车等非机动车不走机动车道;三公一租(公职人员、公务车、公交车;出租车)带头做示范,斑马线前礼让行人。三要监督常态化,签订文明交通出行承诺书,形成自我约束意识,本着部门负责人“日宣传、日提醒、日监督”的工作原则,形成常态化的工作机制。
四、处理办法
(一)首次违法的人员。1.全校通报批评;2.所在部门对违法人员进行谈话并以文字形式上报整改情况;3.取消本人本年度“两创两争”先进个人评选资格及本人本年度其他评优评先资格;4.扣除本人1个月精神文明奖。
(二)同一人员2次(含)以上违法。除按照第(一)条前3项处罚外,扣除本人3个月精神文明奖,并扣除所在部门责任人200元精神文明奖。
(三)部门人数在20人(不含)以下,年度累计违法人次达2人次;部门人数在20人(含)以上,年度累计违法人次达4人次。除按第(一)条、第(二)条相关规定对违法人处理外,取消部门当年文明处室评选资格,取消部门全体人员本年度“两创两争”先进个人评选资格,扣除除违法人员外部门其他人员200元精神文明奖。
(四)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经谈话思想认识和悔改态度不端正者,可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