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农业职业学院水、电、暖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5-10 11:28:39

为加强学院的水电管理,合理利用水、电、暖资源,保证广大教职工生活和工作的正常进行,依据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院后勤处代表学院对供水、供电、供暖进行监督管理,保证学院供水、供电、供暖系统的正常运作。负责院内及家属区输送线(管)路的检修与维护等各项职能。

第二条  校内所有水电设施(含水表、电表、管线等)均为学校公有财产,任何人不得随意破坏。所有水电用户均有保护学校水电设施的义务,做到“不乱接、不乱拆、不乱装”,遵循“谁使用,谁保管,谁损坏,谁赔偿”的管理原则。

第三条 校内各用户水电表管理权属学校。学校水电管理人员有权到各部门、各用户检查用水、用电情况,任何人不得干涉阻挠。后勤管理处负责全院水电表的抄表、核算制表工作。学院财务处负责家属区、东临街房、外驻单位以及校内盈利性机构的水电费的最终收支汇总。

第四条  办公及公共场地用水用电
   1、学校各处室、教师办公室、机房的照明及电器设备。

实行负责人管理制度(自控),做到人走灯灭。电器设备在无人使用情况下要切断电源。
   2、公共场地指道路(灯)、楼道、走廊、卫生间、餐厅、会议室等区域,对其安装的供水、照明、电器设备等,各部门负责人要明确专人管理,节水节电,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

第五条  学生用水用电
   1、学生用水用电本着保障、节约、严管的原则进行管理。
   2、寝室用电,实行集中控制,按时开关,专人负责。
   3、寝室照明灯管(泡),额定功率不得大于40w,禁止室内乱接电线、私自使用大功率电器,由此引发的安全事故,责任自负。
   4、水池、卫生间用水,杜绝“滴、漏、跑、冒”和“长流水”现象。

第六条 施工和经营性用水用电
   1、施工用电除按规定装、验、封表外,还要按用电安全规程安装漏电保护装置,悬挂警示标牌,确保施工用电安全。
   2、施工用水用电,随时按受学校水电管理组的检查、督导。
   3、学校同意的经营场所用电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严禁在经营门面内私拦乱接电线等违反用水用电规定行为。如私自启、封、拆、卸水电表,按偷水偷电行为论处,将按满表计算处罚。
第七条  水、电、暖费收费标准

1.家属区水、电费按中牟县自来水公司、供电局居民用水用电价格标准收费。家属区暖气按照当年成本核算收取。

2.东临街房及校内盈利性机构按照中牟县自来水公司和电业局商业用水用电标准收取。

第八条 抄表时间和缴费

后勤管理处将根据情况定期抄表,并汇总后公布,如在公布时间段内未提出疑问,公布结果转交学院财务处,即按公布的清单收费。广大用户在确认无误后到院财务处及时缴纳水电费。

第九条 对存在异议的电表、水表解决办法

若对自己的水表、电表质量存在异议,在公布时间段内提出申请,根据政府有关规定,用户连同后勤管理处工作人员一起到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校订,如果水表、电表质量没有问题,用户自费支付检验费,如果存在质量问题(以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为准),学院支付检验费,并根据情况共同协商处理。

第十条 学校水网、电网上用水用电的单位和个人,若需安装、更换水、电计量表,必须到后勤管理处进行申报,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组织安装、更换,在后勤管理处备案“表号”,加贴专用密封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安装、更换水、电计量表。

第十一条 在涉及到拆除水表、电表时,必须事先通知后勤管理处,并在后勤管理处的监督下完成水电表的拆除、记录数据等工作,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如发现弄虚作假、偷水偷电者,将按满表计算处罚,并给予通报处理。

第十二条 未按时交费情况处理

1、家属区用户

后勤处在公布水、电、暖气费清单后,各用户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水、电、暖费缴纳到学院财务处,否则将实行停水停电处理,待交清费用后24小时内恢复供水供电。

2、东、北临街房、外驻单位以及校内盈利性机构

每月1—10日到财务处按时交纳上月使用的水、电费,逾期不交者,给予停水、停电处理。在交清所欠水电费,并补缴100元开口费后,恢复供水供电。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