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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农业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5-20 16:11:16

河南农业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学研究、学科及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和师资队伍建设工作,发扬学术民主,加强学术权力,规范学术管理,完善学校管理制度,根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5号)和《河南农业职业学院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为学校最高学术审议机构,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学术事务决策、咨询、评议、审核和监督。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各项活动遵循的根本理念是:坚守大学理想,遵循学术规律,促进学术繁荣,追求学术卓越。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倡导学术自由,遵守学术规范,鼓励学术创新,维护学校的学术声誉。

第二章  组成

第五条  为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和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组成,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 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由各相关部门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程序确定。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

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委员若干人。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担任。

第三章  运行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委员可连任,但最多连任不超过3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十条  委员连续3次无故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或者连续2年不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自动退出学术委员会。每届中途增补人选,可主任委员提名或3名以上委员联名推荐增补候选人,学术委员会投票确定,增补人选得票不低于半数方可通过。(无出处)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应当纳入学校预算安排。秘书处办公室设在科研外事处。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1/3以上委员提议,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决定重大事项,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需要表决的事项,同意票应超过到会人数的2/3为通过。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或由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代为主持。学术委员会在对重要学术事项做出评定时,可邀请其他专家学者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参与讨论,但没有表决权和投票权。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四章  职责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审议学校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教学科研工作的政策措施和规划方案、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等有关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评定各类立项或申报的教研、科研项目;评定校内科研成果奖、教学成果奖,评议和向外推荐申报奖励的教研、科研成果。

第二十一条  评定推荐省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在职人选、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种人才选择计划人选;对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科研学术水平和业绩做出评议,评出推荐人选。

第二十二条  提出学术活动规划或建议,组织、协调和推动全校学术活动,推动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氛围,弘扬科学精神。

第二十三条  调查和评议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并做出裁决结果。

第二十四条  受学校委托,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其它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二十五条  审议高层次人才引进人选、名誉(客座)教授等聘任人选。

第二十六条  对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大发展规划和战略的制订,境外合作办学和对外合作等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