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院治安秩序,保障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在全校范围内适用,全体师生员工及来校人员均应自觉遵守。
第三条 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贯彻因区制宜、分级管理、积极预防、保障安全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四条 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必须纳入各级领导岗位责任制,列入工作计划,与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
第五条 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行两级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人负责制。
1、分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学院领导为学院一级治安责任人。其主要责任是:组织实施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计划,健全相应机构,落实二级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人,明确责任任务,保障所需经费;掌握影响学校稳定的不安定因素,信息渠道畅通,防控措施得力;组织开展创建治安综合治理合格单位活动,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防止发生恶性案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师生的法制观念,控制师生违法犯罪率。
2、学院所属各部门的正职领导为二级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人。二级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人对一级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人负责,全面负责组织本部门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六条 保卫处是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在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起着执行、监督、协调、配合的作用,其主要职责是:
1、对师生员工进行法制、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保卫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师生员工的法制观念、政治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
2、做好动态信息工作,严防国内外敌对势力、非法宗教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对高校的渗透、煽动和破坏活动;及时处置各种不安定事端和突发性事件;协助国家安全、公安机关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3、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盗窃、破坏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4、调解处理学院内部治安纠纷;维护教学区、生活区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治安秩序;
5、对校内有轻微违法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人员进行帮助、教育;
6、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校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及治安的情况;保护发案现场并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校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7、参加中牟县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二章 出入校门制度
第七条 进出校门要自觉遵守门卫制度。
1、本学院教职工凭工作证、学生凭胸卡进出校门;
2、本学院教职工家属凭出入证进出校门;
3、来校进修、培训、实习及在校内务工、经商等人员凭学院颁发的出入证、听课证或临时出入证出入校门;
4、学院所发放的证件、胸卡不得转借他人。
第八条凡学院以外单位因教学、工作和文体活动等需要借用本校场地、教室,以及集体来校参观、听报告等,需事先报主管部门批准,并经保卫处许可后,方可进入校内。
第九条自行车进出校门必须推行;机动车必须减速行驶,并按指定的位置停放,大货车按指定的校门进出。外来车辆未经许可不得驶入校内。
第十条携带建筑材料、仪器设备等贵重物品、物资离校者,一律凭部门开具的证明;私人物品凭本人有效证件登记。门卫有权查询一切出校的物品。
第十一条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未经许可,不得带入校内。
第十二条不准爬墙、翻门或冒充师生员工进入学院。
第三章会客制度
第十三条来校联系工作者,凭单位介绍信和本人有效证件,经受访人员同意并作登记后,方可进校。联系工作的接待时间以学院规定的作息时间为准。上课时间及晚上21时以后一律谢绝会见学生。
第四章公共场所管理
第十四条 学生宿舍、体育馆(场)、礼堂、食堂、教学楼、图书馆、实验楼以及商业服务等场所,是容易发生治安问题的部位,应依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主管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维护好公共秩序。保卫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问题及时协助解决。
第十五条 学生公寓管理由主管单位安排专人值班,制订并认真执行住宿、出入、会客、携物、查寝等项安全制度。
第十六条 学院礼堂、体育馆(场)由主管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制订相应的须知或规定,张榜公布,严格遵守。各场所举办文娱、体育活动的治安秩序,由场所主管单位和举办单位共同负责维护。凡举办大型活动,举办单位应事前征询保卫处意见,落实防范措施,确保活动安全。
第十七条 办公楼、实验楼、图书馆、教学楼、综合服务楼的安全管理由主管单位安排人员值班,应建立每日巡查制度,维护良好的公共秩序。各场所下班时值班人员要进行安全检查,拉闸断电、关闭水源、关窗锁门。节假日期间,各部门要组织人员值班。
第十八条 食堂、浴室、锅炉房、配电房等场所要严格执行有关法规,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切实做好各项治安保卫工作。
第十九条未经有关部门和保卫处同意,不得在校内设摊营业、兜售物品,已获准经营的商业网点不得随意扩大经营范围或擅自变更营业地点。学生因勤工助学活动需要在校内公共场所开展咨询、书展等,必须经保卫处同意,在指定的地点进行。严禁学生在校园内擅自进行各类经商活动。
第二十条严禁在校内出售、传播淫秽物品及违禁书刊;严禁播放反动、淫秽音像制品;严禁涂写反动、淫秽字画。
第二十一条在校园内张贴布告、广告、标语、海报等必须经过学院有关部门批准,并须张贴在指定地点;对经批准张贴并正在发生效力的张贴物,不得任意撕毁、覆盖、涂抹。
第二十二条校园内禁止射击或捕杀鸟类;禁止擅自饲养家畜、家禽。
第二十三条非本校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不得进入校园内晨练,任何晨练活动不得随意张贴标语和悬挂横幅,不得攀折花木或损坏校内绿化设施,禁止进行国家明令取消的或非法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举办大型及涉外文体活动,按“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办理好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五条所有进入校内人员应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不得妨碍管理人员正常依法执行公务。
第五章公私财物管理
第二十七条爱护公物。教室、寝室、实验室内的公共设施等不得擅自拆迁、损毁。
第二十八条严禁偷窃、骗取、挪用、哄抢、侵占公私财物。
第二十九条不得购买赃物或来历不明的物品。
第三十条不得撬拆信箱和私拆、毁弃信件及书报杂志。
第三十一条严格财物管理制度,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因违反制度而造成被盗或发生事故的部门和个人,由负责人和当事人赔偿损失。
第六章外来人口管理
第三十二条来校务工的外来人员,到校后,需立即持本人身份证到保卫处进行登记,并办理校园临时出入证。
第三十三条在校园内对外办班,须按学院规定,凭报批手续,在入校前持有效证件到保卫处办理校园听课证或临时出入证。主办单位应组织参加学习人员学习校园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因工程需要来校施工的建筑队,施工队负责人应在进驻校内施工工地七天内,到保卫处签订建筑施工场所消防、治安工作责任书。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五条 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部门或个人,学院给予表彰或奖励:
1、内部治安秩序好,单位无刑事、治安案件,无治安灾害事故,无违法犯罪人员的;
2、防止重大案件或事故发生的;
3、检举揭发犯罪行为,抓获现行犯罪嫌疑人,协助破案有功的;
4、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学院将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扣发工资1—3个月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忽视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重大盗窃案件和其它恶性案件的;
2、安全隐患整改不力而造成重大损失的;
3、单位发生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
4、单位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制度不健全,组织涣散,管理混乱,治安安全问题严重的。
第三十七条凡有下列扰乱校园治安管理秩序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单处或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及行政处分:
1、翻越围墙、校门、门窗的;冒充我校人员,或使用过期证件、伪造证件混入校内和进入校园不登记的;
2、在学生宿舍、临时工宿舍(包括建筑工地)等住所私自留客住宿的;
3、擅自配制钥匙或擅自将寝室、实验室、办公室钥匙交给无关人员使用的;
4、外来机动车辆未经允许驶入校园或停放过夜的;
5、机动车辆不按规定地点停放或在校园内超速行驶的;
6、窜入校园兜售物品;散发广告、宣传品;未经审核乱贴张贴物的;未经许可摆摊设点的;
7、来校务工的各类人员,违反暂住人口管理规定,不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证件的;
8、在校园里捕杀鸟类的,除给予罚款外并没收所用器具;
9、在校内道路、公共场所等乱丢废弃物的。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侵占或侵犯公私财物尚不够刑事处分者,视情节轻重,处1至10倍罚款、单处或并处行政处分:
1、窃取或故意损坏学院及他人财物;
2、窃取或故意损毁实验设备和科技成果的;
3、偷窃或故意损坏校园内花卉、草坪及公共设施的。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造成失窃或其它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部门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罚款额为:损失总额5000元以下的处以100—1000元的罚款;损失总额5000—10000元的处以1000—2000元的罚款;损失10000元以上的处以损失总额20%以下的罚款[含20%]。其中部门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按赔偿金额总数2:8分摊)或并处行政处分:
1、管理人员对所管理部位的桌柜、门窗未关闭或上锁,对安全防范重点部位未按规定进行巡查,造成失窃或其它损失的;
2、门卫对出校门的财产不认真核查手续造成财产损失的;
3、因工作渎职造成失窃或财产损失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违反治安管理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警告、行政处分,并处或单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1.妨碍学生处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2.打架、斗殴、酗酒闹事,调戏妇女及其它流氓行为,尚未触犯刑律的;
3.留宿外来违法人员或知情不报的;
4.在学生宿舍、临时工宿舍、教室、办公楼及建筑工棚等场所非法同居或男女混居的;
5.其它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凡参与赌博或为赌博者提供场所和条件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凡符合第三十六、三十九条规定的,均取消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当年各类评先资格。
第四十三条 奖励与惩罚的实施
1、凡符合第二十九条规定或在创建安全文明校园活动中考核为优秀的单位或个人,由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学院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审批后给予表彰,发给奖状和奖金;
2、治安保卫工作表彰应与教职工年度考核、评先相结合,在同等条件下,治保积极分子或优秀治安责任人在学院年度考核、评优中有优先权;
3、对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经济处罚由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学院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学院人事处、财务处执行。对其他人员的经济处罚由保卫处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如与国家、与上级有关法律、法规矛盾时,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时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