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农业职业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修订)
作者: 发布时间:2016-12-26 15:19:28
河南农业职业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保障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产秩序,保护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教育部、公安部《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河南省公安厅《学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学校保卫部门是防火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在校长的领导下,在中牟县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凡本校师生员工,在我院施工的工程队、经商的商家,以及在校内居住、学习和生活的其他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领导体制及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消防工作领导小组。各二级学院、部、处、室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在消防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本辖区的消防工作。
第六条 学校保卫部门是学校消防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
第七条 学校日常消防管理工作由保卫部门组织校保卫人员实施。
第八条 学校成立义务消防队,由学校消防领导小组领导,由保卫部门进行业务指导。
第九条 消防责任制纳入领导岗位责任制,逐级进行考核。
第三章各级消防责任人职责
第十条 学校消防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执行中央及省、市、县有关消防法规。
2.将消防工作纳入行政管理范畴,与其他工作一起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3.部署学校消防宣传教育和安全检查。
4.督促下级单位领导,严格履行消防职责。
5.领导和建设好义务消防组织。
6.研究和制定学校消防规章。
7.组织制定灭火方案,领导教工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追查和处理火灾责任人。
8.表彰消防工作的先进单位和积极分子。
第十一条 保卫部门消防职责
1.认真贯彻上级和学校消防领导小组有关消防工作的指示和规定。
2.协助学校消防领导小组督促检查各二级学院、各处室切实执行消防规章制度,认真落实消防责任制,减少或消除火灾隐患。
3.会同有关部门追查火灾责任者。
4.定期对消防设施和器材进行购置维护、保养、检修、更换。
5.在消防领导小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每学期开展一次消防检查。
6.发生火灾时,协助消防领导小组指挥扑救,并迅速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7.对义务消防队进行具体业务指导。
第十二条 保卫处日常管理职责
1.具体负责学校防火工作。
2.对学校防火设施和器材进行保养、检修。
3.要结合平时的值班巡逻工作,认真做好防火检查,发现火警,及时报警并报告。
4.做好义务消防队的建设与培训。
第十三条 义务消防队的职责
1.认真贯彻学校领导有关消防工作的指示和决定。
2.在学校消防领导小组和保卫部门具体指导下开展消防工作。
3.组织消防队员学习消防知识,进行灭火训练。
4.发生火灾时,立赴现场,扑灭火灾,抢救人员和财产。
第十四条二级学院、处室消防职责
1.二级学院、处室负有贯彻落实学校各项消防规章制度的职责,二级学院、处室行政主要负责人是学校二级消防责任人。
2.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教研室、科室领导人会议,研究消防问题,布置消防工作。
3.每月至少进行1次以防火、防盗为重点的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火险隐患和不安全因素,本着“定隐患性质,定解决措施,定解决时间,定解决问题”的四定原则及时解决。解决不了的要及时报告学校领导或保卫部门。
4.经常对本单位师生和所属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5.负责所属辖区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的保护工作。
6.按照本规定要求组织制订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实施细则,公布上墙并认真贯彻执行。
第十五条学生处防火职责
1.学生处是学校学生防火的主管部门,对学生防火工作负有责任。
2.学生处要把学生公寓消防工作作为自己的重要工作,严加管理,确保学生安全。
3.协同保卫部门经常对学生进行消防知识教育。
4.加强学生宿舍防火安全检查,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发生在学生宿舍的火灾、火险事故。
5.教育学生自觉遵守国家消防法规、学校消防规章制度,爱护学校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6.要严查学生在宿舍、教室及其他场所私拉乱接电线和焚烧废纸、废旧物品。禁止学生在宿舍内使用除学校规定使用的电脑、电风扇、饮水机之外的家电设备(如电炉、电饭锅、热得快等)。禁止学生在宿舍内抽烟和其他使用明火行为。
7.学生处公寓管理人员在公寓楼发生火灾时负有报警、组织学生疏散及组织自救的职责。
第四章火灾预防
第十七条学校行政办公楼、各院(系) 办公楼、2号教学楼、3号教学楼、4号教学楼、老图书馆、学生宿舍、食堂(餐厅)、学术交流中心、图书馆、科研楼、东实验室、西实验室、体育馆、礼堂、培训楼、校内超市及其他公众聚集场所,均是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相关单位对消防重点部位要专门制订消防管理制度,并责任到人,定期检查。
第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处室、馆等部门,要从本部门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认真贯彻执行,并报保卫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学校内教学、科研、生产、生活需临时性使用明火的,应经本部门领导批准。在重点部位和易燃、易爆部位临时用火,需经本部门领导审查,并报保卫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电器设备安装、拆除和大中型维修,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一条 在学校基本建设中,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防火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动,并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学校基建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维护消防设施,不准损坏和擅自挪用消防设备和器材,不准埋压、圈占消防水源,不准堵塞、占用消防通道,不准谎报火警。
第五章主要部位及岗位防火规定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防火规定
1.不熟悉易燃、易爆物品的性质和安全操作方法的人,不得从事易燃、易爆物品的操作搬运和保管使用。
2.在进行易燃、易爆气体的实验操作时,要加强通风措施,以减少空气中易燃易爆气体的浓度,不使爆炸。
3.在进行危险品实验时,要严禁烟火,杜绝一切可能产生火灾的危险因素。
4.使用危险物品、设备和容器时,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5.所有电器设备、电器照明装置,都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离封闭措施。
6.化学危险物品不得与其它物品混合存放。
7.性质不稳定,易分解和变质的以及混有杂质而容易引起燃爆的物品,要经常进行检查,防止自燃自爆。
8.要配备足够数量、性能适合的灭火器材,并做好维护、保管和更换工作。
第二十四条办公室防火规定
1.办公室不得存放与办公无关的易燃易爆物品。对于存放有大量书刊、文件、纸张等易燃物品的办公室,在工作时要采取严格的防火措施,并禁止吸烟。
2.烧毁无用的废纸、文件和其它可燃废品,要在安全地带进行,并要有人看管,待全部熄灭后方可离开。
3.每天下班后离开办公室时,要进行防火检查,关好门窗,切断电源,安全无误后,方可离开。
第二十五会议室防火规定
1.会议室不得私拉乱接电源。
2.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3.散会时,经防火检查无误后,切断电源,关锁好门窗后方可离开。
4.随时清理室内纸张、废物等易燃物品,消除隐患。
5.会议室要准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以防万一。
第二十六条 网络中心、机房防火规定
1.非本室工作人员或无关工作人员严禁入内,并在室外悬挂“严禁入内”的标志牌。
2.室内不得持明火作业,严禁吸烟,严禁使用电炉。
3.室内电气设备要专人负责,定期检查。交流电插座要有明显标志。
4.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精神集中,密切注视各部件运转情况,发现异状、异声、异味,要正确判断,及时处理。
第二十六条 集体宿舍防火规定
1.禁止使用电炉、电热杯、热得快、电加热器、电熨斗、电饭锅、微波炉及液化气、煤油炉、酒精炉以及以煤气、酒精等为燃料的火锅。
2.禁止在楼道内燃烧废纸和垃圾,不准在楼内燃放鞭炮。
3.禁止在公寓内吸烟、点烛看书。
4.夏天点蚊香时,要放在安全地点,在蚊香座下要放金属底盘,同时不准随便移动。
5.爱护和保养楼内的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不得随便使用消防水带放水,不得砸毁消火栓玻璃门,不得移动、玩弄和破坏灭火器材。
第二十七条 配电室防火规定
1.非电工人员,不得进入配电室。
2.保持配电室清洁,严禁存放易燃物品,严禁使用电炉。
3.经常对变压器、开关柜进行维护清理,保持清洁,防止因污秽造成短路。对电器设备及电路要经常进行检查、保养与维护,发现问题,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4.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忠于职守、认真监护电压、负荷变化情况,并认真做好记录,严格执行交接制度。
5.停电清扫检修时,严禁使用汽油、煤油擦洗。
6.停电时,要事先发布告示、通知,请有关部门、有关人员得知情况,防止正在运行中的电器受损。
7.保持配电室清洁、干燥、通风。
8.禁止在配电室吸烟。在配电室内动用明火,需提出安全措施,并报保卫部门批准。
9.配足消防器材并负责保养与维护,做到随时可用,人人会用。
第二十八条 档案室、打字室、收发室、计算机房、图书馆、电教室、语音室防火规定
1.室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在室内吸烟和动用明火作业。
2.及时处理废纸、资料和其它可燃物品。销毁时需放在安全地点,并派专人看管,直至完全熄灭为止方可离开。
3. 每天下班前必须进行防火检查,切断电源,关锁好门窗。
4.禁止使用电炉。
5.备有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搞好保养与维护,并会使用。
第二十九条餐厅、厨房防火规定
1.严格按规定使用液化气燃料。
2.燃气灶要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燃气管道与炉灶距离应保持在安全距离,并用防火墙使天燃气管道与炉灶隔开。严禁在天燃气管道下方设置炉灶。
3.要经常检查烟道情况,及时清理烟道内油污,防止意外起火。
4.要经常检查厨房内电线情况,防止电线因烟熏老化破裂而短路起火。严禁私拉乱接电线。
5.食品仓库要与炉灶保持5至10米以上距离,并用防火墙隔开,进行封闭管理。
6.对用电、用火操作人员,要经过有关部门专业培训,获取上岗证后方可上岗。操作时必须严格操作规程,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7.餐厅均应在主管人员直接领导下建立防火安全小组,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防火安全小组人员名单报保卫部门备案。
8.下班时,要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切断电源,熄灭明火,清理内部通道,保证人员畅通,并关锁好门窗。
9.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注意保养和维护,做到会用、能用。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防火规定
1.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2.施工单位应确定一名现场负责人担任防火责任人,全面负责防火工作,施工单位可根据现场防火需要,单独建立逐级防火责任制。
3.施工单位应根据防火设计要求进行消防设计施工,不得变更。
4. 各单位对建筑物进行改建、扩建和内部装修,必须在施工前15日之内填写《改建、扩建、内部装饰、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经校保卫处审批后方可施工。其主要内容包括:(1)工程位置、建筑物层数、面积、高度、施工工艺、方法、使用材料。(2)生活及用火区(如厨房、沥青锅、茶炉房)位置。(3)各种临时建筑物的位置,防火间距及用途。(4)工地给水管道、临时消防立管、室外消火栓位置、消防车道宽度、供电线路架设方位及电压。(5)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地点,堆积体积。(6)配备消防器材的数量和种类。
5. 建筑工地的消防管理由组织单位通知施工单位,及时到学校保卫部门签订防火责任书,交纳保证金。建筑工地搭建临时房舍,搭建单位必须将建筑位置、面积、用途、防火措施,防火责任人和管理人、消防器材的配备等情况报校保卫处审批后方能搭建,并在工地完工后拆除
6.施工单位因违规操作造成火灾的,视情况扣除全部或部分保证金,直至取消施工资格或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各类人员防火职责
第三十一条 各级防火责任人职责
1.根据本规定第三章相关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全面领导、组织好本单位的防火教育以及防范、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并负责向上一级防火责任人汇报防火工作情况。
2.负责辖区内消防设施及器材的保护、保养工作,并落实到专人。
3.发生火灾,进行报警,并组织群众进行扑救。
4.搞好消防台帐建设,建立消防档案。
第三十二条特殊工种人员防火职责
1.电工、电气焊工未经考核,无操作证者,不准上岗工作。
2.电工、电焊、油漆等特殊工种的熟练工,在操作时,必须按本工种防火规定进行作业。
3.凡在设有严禁烟火标志区内进行电气焊及其它明火作业时,必须征得保卫部门消防管理人员同意,并备有必要消防器材,方可作业。
4.因违反上述规定引起火灾者,责任自负,并负责赔偿学院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三条 防火安全员的职责
1.负责制定本单位防火岗位责任制,并监督执行。
2.对本单位人员进行防火与灭火常识教育。
3.组织本单位人员落实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指示和规定。
4.负责检查、保护配置在本单位的消防器材。
5.每周对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做一次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排除,排除不了的,及时向上级防火责任人报告。
6.每天下班时,负责检查电源、火源安全情况。
第三十四条 师生员工防火职责
1.严格遵守用火、用电规定,工作完毕、下班或离开办公室、教室、宿舍时做到灭火源、断电源。
2.发现火险隐患,及时汇报单位主管领导或保卫部门。制止他人违反消防规章行为,并及时报告单位防火责任人或保卫部门。
3.保护和保养好本部门的消防器材,不挪用、不损坏,并懂得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发生火灾时,及时报警,积极参加扑救。火灾扑灭后,自觉保护现场,积极提供线索,协助领导追查起火原因。
第七章消防重点部门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凡使用易燃易爆物品以及用火、用电集中的部位,如实验室、计算机房、图书馆、仓库、档案室、变电室、学生公寓、食堂等应列入消防重点单位(部位)管理。
第三十五条 电工、电焊工、油漆工、木工应列为重点防火工种。
第三十六条 切实加强消防重点单位(部位)的消防管理。
1.需要保持恒温的实验室、机房夜间要派人值班。
2.要从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出发,制订防火管理制度,做到有专人负责,有安全检查制度,有防火安全小组或义务消防组织,有灭火设施和器材。
3.发现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排除,并报告上级主管领导同时送保卫部门备案。
第八章防火教育与训练
第三十七条 保卫部门是防火教育与训练的主管部门,在消防领导小组领导下,在上级公安机关消防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组织消防教育与训练工作。
第三十八条 按照三级防火责任的管理体制开展消防教育与训练。
1.保卫部门责任:
(1)制订全院性教育、训练计划,并组织实施。
(2)通过召开会议、印发防火宣传材料,向二级责任人进行防火知识教育。
(3)组织消防演习或召开消防运动会,每年进行1-2次。
(4)组织全院性消防知识测试或竞赛。
2.各消防二级责任人负责对本单位群众或下级防火责任人进行防火安全教育。
3.保卫处负责防火演习、消防训练。
第三十八条防火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
1.常用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与技能。
(1)沙桶的使用方法。
(2)灭火器的使用方法。
(3)消火栓的使用方法。
2.人员撤退与伤员救护基本要求。
第九章、火灾的报告与责任
第三十九条 火警、火灾的报告
1.发现火情,立即报警(火警电话119),并积极扑救。
2.凡发生火灾事故,不论大小,有关部门必须立即报告保卫部门,并负责保护现场,事后要写出书面材料。
3.保卫部门在接到报告后,要查明情况,向消防领导小组报告。重大火情要向公安机关、消防主管部门报告备案。
第四十条 凡发生火警、火灾事故,都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由于违章原因造成火警的责任事故,应予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因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的火警属自然或意外事故,不追究个人责任。
1.无章可循造成火警事故,追究消防领导小组和保卫部门领导责任,有章不循造成火警事故,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管领导人的责任。
2.领导强迫职工违章作业,发生火警事故,追究有关领导者责任。
3.职工违章作业,领导发现后不予制止而发生火警,在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的同时也要追究领导人的领导责任。
4.发现火险隐患,通知限期整改而过期不改,造成火警事故,追究部门领导人的责任。
第十章、检查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 学校消防工作接受上级有关消防监督部门的指导与监督,由保卫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向上级监督部门汇报防火工作情况。
第四十二条 学校保卫部门是学校消防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对学校消防工作负有指导和监督责任。
1.履行本规定中所确定的有关职责。
2.负责向学校主管行政部门和公安消防业务部门汇报学校防火工作情况,转达其指示,并根据其指示提出贯彻意见供领导小组决策参考。
3.负责或协助上级主管部门查处火警、火灾事故,提出处理意见,报告消防领导小组审批决定。
第十一章防火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第四十三条 各级防火组织均应根据自己的管辖任务搞好防火台帐,建立防火档案。
第四十四条 防火档案的内容
1.学校防火档案,由保卫部门负责,内容包括:
(1)学校基本情况。
(2)学校平面图。
(3)仓库情况。
(4)重要仪器设备情况。
(5)防火重点部位情况。
(6)重大火险隐患情况。
(7)消防水源、器材情况。
(8)火警、火灾登记。
(9)各级防火责任登记表。
(10)义务消防队登记表。
(11)各单位防火制度及防火措施。
(12)防火检查记录、隐患整改通知及整改情况。
(13)学校研究消防工作的文件、工作计划、报告、总结。
(14)有关消防工作的奖惩材料。
(15)二、三级责任人责任书。
(16)其它应归档的材料。
2.二级学院、处室等二级防火单位档案,由二级防火责任人指导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内容为
(1)本单位的基本情况。
(2)本单位的仓库,重要仪器设备情况。
(3)防火重点部位情况。
(4)火险隐患情况。
(5)本单位(部门)水源、器材情况。
(6)火警、火灾登记。
(7)本单位(部门)防火制度及防火措施。
(8)防火检查记录,上级防火整改通知与整改情况。
(9)研究防火工作的记录、决定。
(10)本单位有关防火工作的文件、计划、报告、总结。
(11)本单位有关防火工作的奖惩材料。
第四十五条 立档与归档
1.学校防火档案作为学校保卫档案的一部分,单独设立与保卫档案合卷立档,并移交学校档案室保管。
2.二级防火责任单位档案由二级学院、处室立档,作为该部门行政管理档案的一部分,单独分类,专人保管。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如与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相违背,以国家法规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逐步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