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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实施意见

作者:      发布时间:2014-08-07 15:08:11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郑州警备区

征兵工作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基础和全局,是各级党委、政府推动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融合发展的重大政治责任。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豫发〔2011〕12号文件),推进征兵工作科学发展、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郑州市实际,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郑州警备区就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征兵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征兵宣传教育力度

1.统一宣传计划。每年第一季度,由市委宣传部和警备区政治部统一制定年度征兵工作宣传计划,将每年的5月份、10月份定为全市“征兵宣传月”;并将5月份、10月份的第二周定为全市“高校征兵集中宣传周”,由兵役机关牵头,充分发挥本级宣传、教育等有关部门以及广播、电视、报纸、通信、网络等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新闻报道、公益广告、开设专栏专题、建设征兵网站等形式,在重要版面、黄金时间和时段进行集中宣传。

2.规范宣传内容。各级宣传部门和兵役机关要针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强化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的形势政策教育,加大《国防法》、《兵役法》、《国防教育法》、《征兵工作条例》等国防法规的宣传学习,唱响宣传教育“主旋律”,帮助适龄青年及家长认识到当兵政治有地位、经济得实惠、前途很光明。

3.突出宣传重点。把各级各类院校(普通本科、高职高专、普通高中、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作为宣传重点。将国防教育纳入各级各类院校教学计划,新生入学军训时,必须安排不少于5课时的兵役法规学习和国防教育;普通高等院校兵役法规政策学习每学期不少于3课时,普通高中(含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每学期不少于2课时。

二、强化依法服兵役意识

1.依法履行兵役义务。自2012年起,凡郑州市户籍且达到服兵役年龄男性公民,必须依法履行兵役义务,并于当年6月30日前,到户籍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进行兵役登记,由兵役机关发放《兵役登记卡片》(见附件1)。郑州户籍高校应届毕业生,必须全部参加网上报名预征,于8月31日前持《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见附件2)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报名应征。征兵工作开始后,各县(市)区兵役机关要逐一通知推荐为预征对象的适龄青年和高校应届毕业生进行报名、参加体检。对不参加报名应征、列入上站对象后不参加体检、体检政审合格后拒绝入伍或有其他逃避征集行为的,当地兵役机关要在其《兵役登记卡片》或《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上注明“拒服兵役义务”字样。非郑州籍适龄男性公民,到郑州入学或被招录为公务员、招聘为企事业单位员工时,必须在三个月内到学校或工作单位辖区兵役机关补办兵役登记手续。

2.入学查验兵役登记卡。全市各级各类高等院校(普通本科、高职高专)新生入学时,需查验郑州市18至24岁适龄公民《兵役登记卡片》。凡是没有《兵役登记卡片》的本市适龄公民,必须到户籍所在地兵役机关进行兵役登记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3.招考审查服兵役结论。2012年起,我市各级在招考公务员、招聘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时,将履行兵役义务情况作为报考资格审查的基本条件,相关部门要认真查验其《兵役登记卡片》或《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兵役机关结论。对符合国家规定征集年龄范围内的报考人员,不能出具《兵役登记卡片》、《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或兵役机关注明“拒服兵役义务”字样的,2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同时,公安机关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出境手续,工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三、建立义务兵最低优待金制度

1.优待金补助标准。自2012年起,按照城乡一体、同役同酬的原则,建立义务兵最低优待金制度,优待金发放标准不低于全市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2倍。四类(含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潜艇、潜水等有特殊要求专业岗位服役义务兵,优待金发放标准不低于全市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5倍。到西藏服役义务兵优待金发放标准不低于全市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5倍。

2.优待金保障办法。义务兵优待金由省市县三级共同保障。其中省财政每人每年1000元,市财政每人每年2000元,其余由各县(市)区财政负担。对各县(市)区高于全市统一标准发放的义务兵优待金,市财政将对高出部分给予30%的补助。

3.优待金发放形式。每年4月1日前,由市、县两级兵役机关会同民政、财政部门核定优待金数额,由本级财政专款拨付。每年8月1日前,由民政部门一次性足额发放到每名义务兵家庭,同级兵役机关和财政部门督促落实。

四、加大退役士兵安置力度

1.确保重点安置对象全部安置。对荣立二等功、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三级以上转业士官、烈士子女以及因战评为5至8级伤残退伍士兵,由市政府编制计划,全部进行指令性安置。上述人员待安置期间,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照退伍义务兵10个月、转业士官5个月的标准,由政府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金由市县两级财政分别负担50%。对其他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采取自谋职业、双向选择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办法,积极妥善做好安置工作。

2.拓宽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安置渠道。自2013年起,对我市接收的大学毕业生退役士兵,全市每年拿出一定比例的公务员和全供事业单位的岗位进行定向考录;省市两级政法队伍招录干警时,要拿出不低于当年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人数的5%,定向考录退役大学生士兵;事业单位招聘时,要拿出不低于当年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人数的10%,定向招聘退役大学生士兵;市属国有企业招聘时,要拿出不低于当年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人数的15%,定向招聘退役大学生士兵。退役大学生士兵参加公务员定向考录和企事业单位招聘时,视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办理手续,服役期视为工作经历,计算工龄。非郑州籍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完成学业且被本市用人单位接收的,可办理进郑落户手续。

3.加大企业接收退役士兵保障力度。企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时,应当依法签订不少于三年的劳动合同。凡企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达到一定比例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税收优惠政策外,三年内退役士兵应交纳的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等5种保险金,除个人应交纳部分外,企业应交纳部分全部由财政负担。其中安置到市属及以上企业的由市财政负担,安置到县属及以下企业的由县(市)区财政负担。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续签合同时,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

4.完善义务兵退役金保障办法。自2013年起,选择自谋职业的城镇退伍义务兵,按照全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发放退役金;农村退伍义务兵按照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倍发放退役金。退役金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保障,其中金水区、二七区、中原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和上街区由市、区两级分别担负50%,其他各县(市)按照市级30%、县级70%的比例分别担负。义务兵退役金由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分别组织发放。

5.提高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标准。对完成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市及市属以上企业单位,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个人标准,按照全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额的5倍计算,由安置任务单位向市政府一次性交纳。各县(市)区可参照上述办法和标准执行。

6.强化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各级民政部门选择一定数量的职业院校、技工学校或培训机构,按照“自愿参加、自选专业、免费培训”的原则,组织对退伍士兵进行职业技能培训,使其取得相应技能,并建立就业培训档案,依托各类就业服务机构,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等形式搭建就业平台,提供就业指导,帮助实现就业。

五、营造拥军优属氛围

1.加强拥军优属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将拥军优属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军地联席会议制度,保证拥军优属工作的落实。每年“八一”前一周为全市“拥军优属”活动周,各级要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和走访慰问工作。

2.继承发扬拥军优良传统。为切实增强军人军属“一人参军全家光荣”的荣誉感,在全市广泛开展“添光彩、送温暖”活动。新兵入伍时,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要逐批次召开新兵入伍欢送大会,为每名新兵佩戴光荣花、拍摄全家福、赠与励志书、送上祝福话;应征青年入伍后第一个春节,县乡两级民政部门要逐家逐户为新兵家庭悬挂“军属光荣”牌;每年“春节”、“八一”前夕,各级党委、政府要组织民政部门和兵役机关到军烈属家中开展走访慰问活动,让军人军属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爱和温暖。

3.设立立功受奖奖励金。对在部队立功、受奖和评为优秀士兵的战士,由各县(市)区政府给予一定数额物质奖励,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兵役机关,将立功受奖喜报和奖励金送至立功受奖战士家中,并组织本级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报道。被授予荣誉称号、荣立一等功的每人每次奖励不少于5000元;荣立二等功的每人每次奖励不少于3000元;荣立三等功的每人每次奖励不少于1000元。

六、加大征兵经费保障力度

1.正常保障经费列入预算解决。义务兵优待金、退役金、奖励金和各级兵役机关年度征集经费(主要包括兵役登记、入伍预征、征兵宣传、体检政审、走访调查等工作经费以及办公经费)列入市、县政府财政预算,由相关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拨付,确保专款专用,按时足额发放。

2.临时任务经费根据需要解决。直招士官、组织复检、条件兵征集、征兵试点任务或其他临时征兵活动所需经费,由各级兵役机关提出需求,同级财政根据实际需要予以解决。

七、加强征兵工作规范化建设

1.配备征兵专职人员。市征兵办公室配备1名现役干部和2名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各县(市)区人武部调整1至2名职工,专职负责征兵日常工作。平时主要负责国防教育、兵役登记、应届毕业生预征、档案资料管理、转退士兵服预备役登记、直招士官、优抚安置等工作,征兵期间参加征兵工作。

2.抓好新区(开发区)征兵工作。鉴于郑东新区、高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航空港区管委会暂未设立同级军事机构和兵役机关,其征兵工作分别暂由金水区、中原区、管城回族区、新郑市人武部领导,其辖区退伍士兵安置和各类优待金、退役金、奖励金发放由各管委会负责。郑州新区、各开发区要明确一名管委会领导分管兵役工作,同时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征兵工作,所属基层武装部具体办理征兵工作。

3.巩固院校一线阵地。院校征兵工作由所在辖区县级征兵办公室统一领导。所有全日制高等院校均要设立武装部,配备专兼职人员;建有多个校区的高校,视情在分校区编配专职专武干部或指定专人负责;分校区与本部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分校区征兵工作接受驻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领导。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二级学院单独设立人民武装部,在二级院校所在地县级征兵办公室的领导下,独立开展征兵工作。普通高级中学(含职高、中专、技校)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学生兵役工作。

4.落实集中办公制度。征兵工作开始后,市县两级纪检监察、宣传、教育、公安、卫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相对固定1名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作风纪律硬的人员常年参与征兵工作,以保证征兵工作顺利开展。抽调人员在各级征兵办公室统一领导下实施集中办公。

八、完善征兵工作奖惩机制

1.建立考评制度。把征兵工作纳入地方党委、政府和军队兵役机关年度绩效目标考核内容。每年9月份,由警备区牵头,组织市编办、公安、民政、财政、教育、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对辖区义务兵优待金发放、退役士兵安置、应届大学生士兵学费补偿、拥军优属等工作落实情况进行量化考核。考核情况在市本级主要媒体进行公布。

2.实施领导问责。对考评成绩较差的县(市)区,实行一票否决,地方取消“双拥模范城(区)”、“关心支持国防建设十佳单位”等评选资格,主要领导取消“党管武装好书记”、“关心支持国防建设十佳个人”等评选资格;兵役机关取消“先进团级党委”、“兴武建功先进单位”等评选资格,军政主官取消立功受奖、“兴武建功先进个人”等评选资格。对征兵或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弄虚作假、失职失责、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责任人。

3.定期表彰奖励。对工作表现突出的个人和考评成绩较好的单位,市委、市政府、警备区每2年表彰一次;各县(市)区每年表彰一次。